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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要约与承诺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合同法律制度和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两个部分,从考纲内容选择到指导书要点的编写,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要求一级建造师在发展建设工程市场经济活动中,强化合同法律意识,正确调整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以利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建成;

  3)努力掌握《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履行”等重要章目的法律规定,并在法理方面进行深层次的理解,以利在实践中正确实施;

  4)在建设工程承包的全过程中,为了规避风险,保障合同权益的实现,应当熟悉《担保法》的相关知识;

  1Z302010掌握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和合同的一般条款

  1Z302011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也即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它表现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若按时和完全接受要约条款时,要约人负有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义务。否则,要约人对由此造成受要约人的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

  ·要约撤回《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约束力一般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才发生,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是可以撤回要约的。

  ·要约撤销《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虽然生效后对要约人有约束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考虑要约人的利益,在不损害受要约人的前提下,要约是应该被允许撤销的。

  但是,《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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