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申请
1.诉讼中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仲裁中申请,应将证据提交基层人民法院。
(三)实施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
三、证据的应用
(一)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的范围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
(4)习惯、地方性法规。
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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