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概述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1)公权性
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2)强制性
强制产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也被强制参加诉讼。
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3)程序性
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二)仲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2.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
3.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5)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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