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92、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10万元罚款293、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9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2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95、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50%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96、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50%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97、处10~30万元罚款: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298、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99、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等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任。
300、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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