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门性的问题,在诉讼中一般需要进行鉴定。在建设工程纠纷中,鉴定是常用的举证手段。
232、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纠纷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33、重新鉴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补充鉴定、重新质证、补充质证
234、起诉方式:书面;口头形式。起诉的形式是以书面起诉为主,口头形式为例外。
235、起诉状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3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余件的,立案,于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到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237、诉讼管辖:在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案件的权限分工。诉讼管辖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238、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39、地域管辖是根据各种不同民事案件的特点来确定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对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也是以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的。
240、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当事人所在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特殊地域管辖,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采取列举的方式予以确定;专属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质,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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