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重点解析]
此处也要好好理解。“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使得抵押权人也为抵押物的减少承担了风险。
(六)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重点解析]
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没有权利将抵押物直接折价、变卖、拍卖,而要与抵押人协议才行。
2.注意是与抵押人协议,而不是债务人。
3.注意拍卖后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谁所有,是抵押人而不是债务人。不足部分的价款由谁清偿,是债务人,而不是抵押人。
4.清偿顺序必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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