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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辅导: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1.合同
  2.不当得利一级建造师考试www.jzsedu.org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当发生不当得利时.由于一方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失一方依法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权利,而不当得利人则依法负有返还义务。这样,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其实施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种由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侵害人则有负责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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