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重点内容解析(87)_第2页
《保险法》第44条还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来源:考试大
[重点解析]
1.为什么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呢?因为,如果允许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就存在投保人将保险变成赌博的可能。例如,某人的汽车价值10万元,如果允许其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则投保人可能会由于其汽车的丢失而暴富,这就把保险当成了赌博。
2.理解第44条。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这就相当于保险公司买下了相应的保险标的。那么,我付出了钱,该标的自然就应该归我了。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合同可以作如下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
[重点解析]
第三者责任险的本质是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2)人身保险合同
2.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
[重点解析]
此处的分类能理解即可。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和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生效,同样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定,即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重点解析]
此处一般理解即可。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二)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重点解析]
1.此处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以理解为主,能做到很好地理解就可以了,不需要记忆。
2.理解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本质就是保险人代替了被保险人的位置行使了被保险人的求偿权。也就是说,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就相当于买下了支付保险金的主部分标的,可以对此部分的标的损坏要求加害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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