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重点内容解析(49)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6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重点解析]
1.对于政府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职权仅作一般性掌握就可以了。
2.安全监督机构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利,而质量监督机构则没有(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8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履行如下法定义务:
(1)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重点解析]
对于上文两个法条中的法定义务,应很好地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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