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债权制度_第2页
lZ301035掌握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 二级建造师考试培训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物,指的是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排他权利
既然权利人享有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就必然会享有排他性权利,否则直接支配物的权力就不能得到保证。所以,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权的干涉。
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相应地,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二、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核心。与其他物权相比,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4)地役权,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比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考试交流区成绩查询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七折开通
相关推荐: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 --------------------------------------------------------------------------------------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www.jzsedu.org)。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www.jzsedu.org)。学员登陆
网校历年通过率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历年通过率比较
![]() 张君老师 |
张君老师:建造师管理授课老师,硕士。课堂气氛活跃,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被学员称为神君老师。..[详细] |
![]() 陈明教授 |
陈明:市政授课老师。有“市政之神”和“建造师市政第一人”的美誉。工程实践培训经验丰富,授课思路清晰..[详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