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企业避免与建设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措施。 一级建造师
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首先应把好承揽、承建建筑工程关。从正确的渠道获取工程信息,承接工程任务,依法签订《建筑工程合同》。
获取工程信息:施工企业应注重从正规渠道获取工程信息。从国家建筑市场管理部内获取工程信息;从国家重点建设、重点发展行业或企业部门获取工程信息。理智地、全面地分析工程信息,排除虚假信息,善于捕捉和抓住有价值的工程信息。要用战略家的眼光,既要不断培养和开拓新的信息渠道,又要维护和保持以往的信息渠道。既要交新朋友,但又决不能忘了老朋发。
承接工程任务: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积极参与政府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依据《招标投标法》,通过正规渠道承接工程任务。如果获得的工程信息要求议标,要直接与建设单位或已具有资格的总承包施工企业洽谈承建工程事务,避免或慎重与中介机构和中间商洽谈工程承建事务。在洽谈承建施工任务中,可在企业有能力承受的前提下给予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让利,但不要行贿,不作违法承诺。
在全面调查弄清事实真相,考查核实中介机构或中间商的资质和实力后,方可考虑签订《委托合同》或《居间合同》,让中介机构成中间商帮助承接工程任务。
依法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依照《合同法》、《建筑法》以及地方《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对依法成立的合同,施工企业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合同。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要使用国家或地方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在洽谈合同条款时,不承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附加条件,不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同时,与建设单位签订“承诺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另外:严禁签订超出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或业务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合同》。
2、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重点抓好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使每个环节都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要求。
把好工程质量关、真实收集和办理各种技术、经济资料,为面对法律纠纷队准备。合同签订后,企业的经营、施工等各方面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建筑工程合同》,明确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全面履行《建筑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在合同生效初期,如果发现订立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或因外因所迫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工程承包合同,或所签合同执行下去会给国家和企业带来重大损失时,要立即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甚至撇销。本企业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不得转包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形式转包给他人。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企业,对总承包的建筑工程,除合同中约定的可分包的单项工程外,再分包部分工程时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实施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如果本企业是分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里,协助建设单位办理或领取施工许可证,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在基础施工阶段,按规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设施。如在地基中发现文物时要依据《文物保护法》保护好施工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工程地基挖好后,施工企业应按照《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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