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法律责任详讲(1)_第2页
(6)中标人法律责任
1)中标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日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例题: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A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A.二年至五年 B.一年至五年
C.二年至四年 D.三年至五年
例题: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B )。
A.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B.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C.发包无效,并承担赔偿损失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行政监督机关法律责任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行政处罚
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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