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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仅介绍两种常见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
  1.要式法律行为 一级建造师考试培训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当事人选择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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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君老师:建造师管理授课老师,硕士。课堂气氛活跃,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被学员称为神君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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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市政授课老师。有“市政之神”和“建造师市政第一人”的美誉。工程实践培训经验丰富,授课思路清晰..[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