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建市〔2013〕2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企业,建造师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
为加强我省临时建造师的管理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该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在我省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现年龄不满60周岁仍在岗执业者,均应参加目前在我省同时开展的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到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执业,未延续注册的人员,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我省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首个注册期满后经批准延续注册2年的,注册有效期统一为2013年12月31日。
我省各定点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当增加接纳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报名,并安排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一级注册建造师(包括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各专业的继续教育定点培训等信息,可查阅中国建造师网;(http://www.coc.gov.cn);我省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一级临时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继续教育,由省建筑业协会牵头负责并在网上公布;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二级临时建造师)继续教育,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并在网上公布。
二、 建筑业企业申请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增项),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不再列入申请企业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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