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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讲考点:抵押权_第2页

二、质权

质押的法律概念

(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的分类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

含义: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类型: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四、定金

定金规则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类型

(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2)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总结:

人(或法人)的担保 保证 第三人
物(或权利凭证)的担保 抵押 债务人或 
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 动产、不动产
质押 转移占有 动产、权利
留置 债务人 转移占有 动产
钱的担保 定金 转移占有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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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丽芹老师:天津大学工学博士、副教授.多年讲授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监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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