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妥之处: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
理由:不应编制两个标底,《招标投标法》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不妥之处: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
理由: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4)不妥之处: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
理由:招标人不应仅宣布四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5)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理由: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6)不妥之处: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理由: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时间)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中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到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已超过30日。
35
(四)
【背景资料】
A单位承建一项污水泵站工程,主体结构采用沉井,埋深15m。场地地层主要为粉砂土,地下水埋深为4m,采用不排水下沉。泵站的水泵、起重机等设备安装项目分包给B公司。
在施工过程中,随着沉井入土深度增加,井壁侧面阻力不断增加,沉井难以下沉。项目部采用降低沉井内水位减小浮力的方法,使沉井下沉,监理单位发现后予以制止。A单位将沉井井壁接高2m增加自重,强度与原沉井混凝土相同,沉井下沉到位后拆除了接高部分。
B单位进场施工后,由于没有安全员,A单位要求B单位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但B单位一直未予安排,在吊装水泵时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工程结算时,A单位变更了清单中沉井混凝土工程量,增加了接高部分混凝土的数量,未获批准。
【问题】
1.A单位降低沉井内水位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沉井内外水位差应是多少?
2.简述A单位与B单位在本工程中的安全责任分工。
3.一人重伤属于什么等级安全事故。A单位与B单位分别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4.指出A单位变更沉井混凝土工程量未获批准的原因。
参考解析:
(四)
1.A单位降低沉井内水位可能会产生的后果:流砂涌向井内,引起沉井歪斜,并增加吸泥工作量。沉井内外水位差应是1~2m。
2.A单位与B单位在本工程中的安全责任分工:A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A单位与B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A单位与B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如发生事故,由A单位负责上报事故。B单位应当服从A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B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B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考试交流区成绩查询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七折开通
相关推荐:相关文章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www.jzsedu.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