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校为了让2014年一建考生能够更好的备考,特别让编辑整理出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历年考点练习题。以便帮大家好好的复习,祝考生们在2014年中取得好的成绩:
1、(0分) 下列叙述错误的是:设备安装精度是指在安装工程中,为保证整套装置正确联动所需的( )。A.最终形成生产能力与设计能力的准确度
B.各独立设备之间的位置精度
C.单台设备重现设备的制造精度
D.整台设备运行中的运行精度
正确答案:A
解析:A
某火力发电厂需要安装两台大型锅炉,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了承包商。签订合同时,业主为了约束承包商以保证工程质量,要求承包商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和违约责任等都作了具体约定。
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在基础工程施工时,碰到地下有较大的古墓和文物,使整个工期停工20天;主体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用的吊车没能及时运抵现场,使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部分工作停了10天;两次停工承包商都及时向业主提出了工期索赔申请,并及时提供了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
2.问题
(1)公开招标时,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那么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履约保证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3)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判定索赔能否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4)从承包商的角度,判定承包商的两次索赔申请能否成立?
解析:(1)资质审查的内容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资质文件;
2)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及工人操作技术水平;
3)施工设备装备情况;
4)财务资金状况;
5)近几年承担类似工程的情况和经验;
6)企业的社会信誉等。
(2)履约保证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两者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是为了解决承包商进入现场的各项施工准备和材料、设备采购中的资金问题。
2)性质不同。履约保证金是担保形式,是法律行为;而预付款是合同双方约定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一种惯例。
3)处理方式不同。履约保证金视合同履行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①合同按约定正常履行,则履约保证金到期返还;②合同不履行,双方都无过错,履约保证金返还;③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视情节轻重,对方可扣留相应的履约保证金;④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3)判定索赔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包商遭受到了实际损失或损害;
2)损失不是因承包商的过错造成的;
3)损害也不是承包商承担的危险造成的;
4)承包商遭受了损失或损害,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限内提出。
(4)两次索赔申请能否成立,分析如下:
1)对第一次提出的索赔: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O201中列举了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依据条款,此类情况属于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通常是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承包人通常不能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等引起,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风险通常应该由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①判定第一次索赔成立。因为遭遇到地下古墓和文物时的停工应视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故延误工期引起的工期索赔的理由成立;承包商及时提供了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承包商及时提出了索赔申请。
②延误的天数,应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核。
③承包商等待签发工期变更指令。
2)对第二次提出的索赔:
①判定第二次提出的索赔不能成立。因为在施工过程中,需安装吊车吊装工艺设备,是施工企业应该预见到的问题,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责任,索赔没有正当理由。
②承包商送出索赔申请后,28天内可接到答复。
(1)资质审查的内容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资质文件;
2)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及工人操作技术水平;
3)施工设备装备情况;
4)财务资金状况;
5)近几年承担类似工程的情况和经验;
6)企业的社会信誉等。
(2)履约保证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两者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是为了解决承包商进入现场的各项施工准备和材料、设备采购中的资金问题。
2)性质不同。履约保证金是担保形式,是法律行为;而预付款是合同双方约定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一种惯例。
3)处理方式不同。履约保证金视合同履行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①合同按约定正常履行,则履约保证金到期返还;②合同不履行,双方都无过错,履约保证金返还;③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视情节轻重,对方可扣留相应的履约保证金;④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3)判定索赔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包商遭受到了实际损失或损害;
2)损失不是因承包商的过错造成的;
3)损害也不是承包商承担的危险造成的;
4)承包商遭受了损失或损害,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限内提出。
(4)两次索赔申请能否成立,分析如下:
1)对第一次提出的索赔: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O201中列举了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依据条款,此类情况属于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通常是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承包人通常不能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等引起,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风险通常应该由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①判定第一次索赔成立。因为遭遇到地下古墓和文物时的停工应视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故延误工期引起的工期索赔的理由成立;承包商及时提供了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承包商及时提出了索赔申请。
②延误的天数,应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核。
③承包商等待签发工期变更指令。
2)对第二次提出的索赔:
①判定第二次提出的索赔不能成立。因为在施工过程中,需安装吊车吊装工艺设备,是施工企业应该预见到的问题,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责任,索赔没有正当理由。
②承包商送出索赔申请后,28天内可接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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