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妥之处:
1)招标范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该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本项目总投资额18000万元,只对投资7650万元的设备安装工程进行招标,显然违反了法律关于依法招标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
2)招标方式选择不当。
按规定依法招标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即便不适宜公开招标,选用邀请招标方式也应经法定方式审批,本项目显然未经批准程序。
3)自行招标应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对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进行监督,确认其是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组织招标的能力。原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了办理经国家计委审批项目自行招标的事宜。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案例资料看,招标人未作此备案。
4)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
由投资方、建设方、技术部门等部门代表参加组成评标委员会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的规定。
5)招标人仅宣布4家承包商参加投标不符合规定。
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问前收到的所有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因此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6)评标过程中要求承包商考虑降价不合法。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7)招标人确定推荐中标人之外的单位中标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家计委等部门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此,本项目的中标人只能依法选择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人,而不能是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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