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d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和修改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d,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处理招标文件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的,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提出投诉。
3.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4.施工投标条件
(1)资质条件,包括资质证书有效性和资质符合性两个方面的内容。
(2)财务状况,包括注册资本金、净资产、利润、流动资金投入等方面。
(3)投标人业绩,一般指类似工程业绩。
(4)信誉,投标人应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BB(信用一般)和CCC(信用较差)三等五级。
5.备选投标方案的提交
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可以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6.《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对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的要求
(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2)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3)项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项目法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工程技术、进度的要求,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
7.承包单位分包管理本单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聘用合同必须由承包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承包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承包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承包人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8.发包人基本义务
发包人基本义务包括:(1)遵守法律;(2)发出开工通知;(3)提供施工场地;(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5)组织设计交底;(6)支付合同价款;(7)组织法人验收;(8)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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