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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通航安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申请
一、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的有关规定
1.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海事局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海事局的审核。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2.施工作业水域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海事局时施工作业者的申请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局机关提出,或向上级海事局指定的海事局提出。
3.申请从事下列项目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d前向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1)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
(2)修律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
(3)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
(4)打捞沉船、沉物;
(5)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
4.申请从事下列项目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d前向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1)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
(2)设置系船浮筒、浮更、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
(3)进行影像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
(4)清除水面垃圾;
(5)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沙石。
(6)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5.除“救助遇难船泊,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施工作业外,从事其他各项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其书面申请可与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一并提出。
6.从事“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开始施工作业之时24h以内向海事局提出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主要内容有:
(1)遇险船舶、设施的情况;
(2)水域污染和清除的情况;
(3)施工作业船舶名称和施工作业方式;
(4)施工作业的地点和起止时间。
7.涉及构筑水上水下固定、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作业项目,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评审活动应有海事局部门参加。施工作业项目经海事局部门审查,符合通航安全要求后,施工作业者方可按规定办理书面申请手续。
8在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沿海水域、进出港航道、习惯航线上进行架设、构筑桥梁、索道、闸坝、隧道等大型固定性、永久性设施;在港外建立过驳、装卸站点;扩展港区范围,建立新港区;建设新锚地;设定永久性禁航区等相关的施工作业,事前须报海事局批准,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评审活动应有海事局参加,经审核符合通航安全要求或未符合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况得到改正后,方可办理施工作业书面申请手续。
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流程
(一)填写申请书
施工作业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填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准备申请资料
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2.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3.安全及防污染计划书;
4.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5.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
6.已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7.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文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签发管理规定
1.海事局应自收到书面申请次日起至申请的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7d前,作出施工作业是否符合通航安全的决定。符合的,应在上述期限内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符合的,应在上述期限内通知施工作业申请者作相应修改。
2.对从事突击性或临时、零星的施工作业,海事局自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审核其是否符合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的,在核发《许可证》的同时准予办理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相关手续。不符合通航安全要求的,应要求施工作业申请者作相应修改。
3.从事“救助遇难船泊,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的施工作业,可免办《许可证》。施工作业完成后,施工作业者应于24小时内将施工作业完成情况报告当地海事局。
四、《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使用管理规定
1.《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局根据施工作业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期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时,持证认可于《许可证》有效期期满之日7d前到海事局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由海事局在原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并加盖《施工作业审核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后方可能继续使用。
3.海事局准予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次数和延期天数由海事局根据施工作业的实际确定。
4.对于施工作业期超过2年的施工作业者,其《许可证》每满一年应接受海事局审核一次,施工作业状况符合海事局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由海事局在原证上签注审核日期并加盖《专用章》后方能继续使用。
5.施工作业者取得《许可证》后,如作业项目、地点、范围和实施施工作业的单位等发生变更,原申请者须重新申请,领取新的《许可证》,原发《许可证》交发证机关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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