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知识点:合同价款调整
一、调整的事项及程序(考点3)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15种可能:法律法规变化;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市场价格波动;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调增(调减)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发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
2.发包(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核实→确认或协商
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包(承包)人认可
二、常见的调整情况
(一)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基准日期后,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工期延误,应予顺延。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出现法规变化,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二)项目特征不符
准确、全面,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三)工程量清单缺项
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和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应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的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的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016年真题·单选题】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新增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关于其合同价款确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新增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当由监理工程师提出
B.新增清单项目导致新增措施项目的,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施工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
C.新增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由承包人提出,但相关措施项目费用不能再做调整
D.新增清单项目应由额外工程处理,承包人可选择或者不做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量清单缺项。根据“计价规范”及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规定,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新增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要按照工程变更的相关条款处理。在备选答案中,A的错误在于,不是监理工程师提出,应该是承包人提出;C的错误在于,措施项目也可以调整;D的错误在于,对于变更,承包人没有拒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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