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丁程价款的形式可以是承包方或设计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也可以是承发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此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1369号)还规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预付工程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如使用的水泥、钢材等大宗材料,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工程材料预付款。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数额:可以是绝对数,如50万元、100万元,也可以是额度,如合同金额的10%,15%等;约定支付时间:如合同签订后一个月支付、开工日前7天支付等;约定抵扣方式:如在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约定违约责任: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利息计算。
2.安全文明施工费
约定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时间和方式:可按月计量,如每月28日;可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划分分段计量,如±0.000以下基础及地下室、主体结构1~3层、4~6层等。进度款支付周期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约定支付时间:如计量后7天以内、10天以内支付;约定支付数额:如已完工作量的70%、80%等;约定违约责任: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利率,违约责任等。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约定调整因素:如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调整,钢材价格上涨超过投标报价时的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等;约定调整方法:如结算时一次调整,材料采购时报发包人调整等;约定调整程序:承包人提交调整报告交发包人,由发包人现场代表审核签字等;约定支付时间:如与工程进度款支付同时进行等。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定与支付时间
约定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如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核对等;约定索赔提出时间:如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等;约定核对时间:收到索赔报告后7天以内、10天以内等;约定支付时间:原则上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等。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约定风险的内容范围:如全部材料、主要材料等;约定物价变化调整幅度:如钢材、水泥价格涨幅超过投标报价的3%,其他材料超过投标报价的5%等。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约定承包人在什么时间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什么时间内核对完毕,核对完毕后,什么时间内支付等。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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