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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教材知识:合同价款调整_第2页
 三、项目特征不符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规定: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是构成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单价的高低与其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否则,承包人无法报价。

  而当项目特征变化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例如:招标时,某现浇混凝土构件项目特征描述中描述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但施工图纸本来就表明(或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很显然,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C25与C30的混凝土,其价格是不一样的。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变化必然带来合同价款的增减变化。而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对这部分的规定如下: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地质水文、工程变更等变化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专业水平的差异,往往在合同履行期间,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工程量偏差过大,给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响,如突然增加过多,仍然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发包人不公平;而突然减少过多,仍然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承包人不公平。并且,有经验的承包人可能乘机进行不平衡报价。因此,为维护合同的公平,应当对工程量偏差带来的合同价款调整做出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对这部分的规定如下:

  (1)合同履行期间,当予以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l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l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例1Z103082-1】  某独立土方工程,招标文件中估计工程量为100万m3,合同中规定:土方工程单价为5元/m3,当实际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5%时,调整单价,单价调为4元/m3。工程结束时实际完成土方工程量为130万m3,则土方工程款为多少万元?
    解:合同约定范围内(15%以内)的工程款为:
    100×(1+15%)×5=115×5=575万元
    超过15%之后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为:
    (130-115)×4=60万元
    则土方工程款合计=575+60=635万元
    当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方法,可参照如下公式:
    (1)当Q1 >1.15Q。时:
    S= 1.15Q。×P。+(Ql-1.15Q0)×P1  (1Z103082-1)
    (2)当Q1 <0.85Q。时:
    S=Q1×P1    (1Z103082-2)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采用上述两式的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即P1确定的方法,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3)当P0< P2×(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按照P2×(1-L)×(1-15%)调整    (1Z103082-3)
  (4)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按照P2×(1+ 15%)调整    (1Z103082-4)
    (5)当P0>P2×(1-L)×(1-15%)或P0<P2×(1+15%)时,可不调整。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在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计价规范中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例IZ103082-2】
  (1)某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350元,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287元,该工程投标报价下浮率为6%,综合单价是否调整?
    解:287÷350=82%,偏差为18%;
    按式(1Z103082-3):350×(1-6%)×(1-15%)=279.65元。
    由于287元大于279.65元,所以该项目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可不予调整。
    (2)某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350元,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406元,工程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如何调整?
    解:406÷350=1.16.偏差为16%;
    按式(1Z103082-4):350×(1+15%)= 402.50元。
    由于406元大于402.50元,该项目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调整为402.50元。
    (3)某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为1520m3,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调整为1824m3.增加20G,该项目招标控制综合单价为350元,投标报价为406元,应如何调整?
    解:
    ①根据(2),综合单价P0应调整为402.50元;
    ②按公式(1Z103082-1),S=1.15×1520×406+(1824-1.15×1520)×402.50
    =709688+76×402.50
    =740278元
    (4)某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为1520m3,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调整为1216m3,减少20%,该项招标控制综合单价为350元,投标报价为287元,应如何调整?
    解:
    ①根据(1),综合单价P-可不调整;
    ②按公式(1Z103082-2),S=1216×287
    =348992元

  六、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此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对计日工生效计价的原则做了以下规定: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规范中进度款的相关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七、物价变化

  施工合同履行时间往往较长,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起伏引起价格波动的现象,该种变化一般会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的增加或减少,进而影响到合同价格调整,最终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为解决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履行的风险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引入了适度风险适度调价的制度,亦称之为合理调价制度,其法律基础是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如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同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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