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用工需通过劳务公司,可劳务公司名义上参与签订分包协议,实际上只是收了点中介费,而这成为很多空壳公司的生财之道。当前劳务公司多扮演中介角色,完全背离了国家对劳务公司的有关规定。一旦发生争议后关门走人,到其他地方注册个新公司就可以继续干。有的地方政府发现欠薪情况也没有启动保证金,从而导致讨薪事件频发。建筑公司只能将劳务承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而目前的劳务公司往往只是一块牌子。劳务公司的出现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建筑业的用工方式,只是在包工头之上又多了一级分包而已。
层层转包的治理对策
以制度为前提推行承包制。建设工程领域是可以推行承包制的,但它有几个前提:参加工程承包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有国家审定的资质,要有设备、有资金、有相当的技术力量;内部管理制度要落实,对施工安全、质量监测都要有一系列制度保证;一定要经过公开招投标,经过严格论证;如果系重大工程项目,政府部门还应全过程严格监管;工程结束时严格验收,等等。只要具备以上前提,建设工程发包就不大会出现安全和质量的问题。
提高开办劳务公司的门槛。要把农民工纳入劳务公司内变成工人,从而消除长期存在的层级分包现象。有必要建立起权利义务清晰的新型劳动关系,从源头上减少恶意欠薪现象发生的几率。
为防范出现欠薪情况,建立“保证金”制度。这些年来,尽管《刑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不断修订完善,执法力度也比从前大了许多,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似乎依然是一个难题。开发商和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造价款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旦企业出现欠薪即可动用保证金予以先行向农民工支付。需严格排查建筑施工类企业是否足额及时缴纳保证金,对于应启动保证金而未及时启动的,应追查相关部门责任,让保证金的威慑和安全阀作用真正得到发挥。
从立法入手,健全法律法规。对于建筑工程承包的程序、承包方资质、转包监管都进行详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明令禁止中标企业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承揽工程的建筑公司只能将辅助性工作转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而且严禁二次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政府职能部门需要严格依规执法。我国法律对层层转包早有界定,早在1992年建设部颁发的建施(1992)第189号《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中第16条就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2012年新出台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工程项目分包“应当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明确禁止转包,并严格规定只能进行一次分包。这些措施都非常具体,操作性很强。另外,查处工程层层转包后发生安全问题的责任,不仅要惩处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还要对发包的项目业主、层层转包的发包者和包工头进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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