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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102030收入

  1.收入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收入的概念有广义上的收入和狭义上的收入。广义上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狭义上的收入,即营业收入。

  收入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

  (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里的流入是总流入,而不是净流入。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收入分类:

  按收入的性质,企业的收入可以分为建造(施工)合同收入、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

  按企业营业的主次分类,企业的收入也可以分为主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

  2.收入的确认原则

  关于建造(施工)合同所取得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与计量,详见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这里只介绍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原则。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劳务收入应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予以确认: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③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④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建造(施工)合同、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从施工单位的角度可将其理解为施工合同。

  建造(施工)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施工)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们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发包人承担。

  4.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建造(施工)合同中有关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实际上是确定建造(施工)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一组建造合同是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还是分立为多项合同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对建造承包商的报告损益将产生重大影响。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算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5.合同收入的内容

  建造合同的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是指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构成合同总收入。

  6.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时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

  (1)固定造价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

  判断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④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

  判断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对成本加成合同而言,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一般已在合同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合同成本是确定其合同造价的基础,也是确定其完工进度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其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7.合同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

  当建筑业企业不能可靠地估计建造(施工)合同的结果时,就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回收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能回收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8.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来确认合同收入的方法。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分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第二步,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

  确定建造(施工)合同完工进度有以下三种方法:

  (1)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该方法是一种投入衡量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常用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2)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

  该方法是一种产出衡量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施工)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其计算公式如下:

  (3)根据已完成合同工作的技术测量确定

  该方法是在上述两种方法无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施工)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1Z102040利润和所得税费用

  1.利润的概念及利润的计算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营活动所获得的各项收入抵减各项支出后的净额以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将利润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的指标。

  (1)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是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营业利润按下列公式计算: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或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为负)+投资收益(损失为负)

  (2)利润总额

  企业的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即: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净利润

  企业当期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金额,即企业的税后利润,或净利润。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2.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3.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为:

  (1)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或股利。

  (5)未分配利润

  4.所得税及其所得税会计的程序

  所得税是指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交纳的税金,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原则,企业的所得税核算应遵循下列程序:

  (1)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2)按照适用的税收法规,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确定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

  (4)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变动,确定调增或调减递延所得税费用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5)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在这个程序中,资产与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是其关键环节。

  5.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取得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扣除的金额

  例如,某建筑业企业购入一批原材料,入账成本为80万元,按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如果将来售出获得92万元,其中80万元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假定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仍为80万元,计税基础也就是其账面价值80万元。

  (2)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例如,某建筑业企业于2008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350万元,到12月31日尚未支付,假定按照税法规定可于税前扣除的合理部分300万元。年末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的费用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50万元,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在以后期间不能再税前扣除。2008年12月31日该项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为350万元,计税基础为350-0=350万元,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6.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

  ①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②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③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规定确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

  ④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2)关于递延所得税负债

  ①除所得税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②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3)适用税率变化对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

  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的变化,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必然导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产生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变化,在适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应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进行调整,反映税率变化带来的影响。

  7.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2)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3)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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