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行撤字[2016]53号
余X: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3年10月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期间,受聘于武汉供电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单位是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6年7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53号),你于2016年7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28日
建市行撤字[2016]58号
曹XX: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7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58号),并于2016年8月26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28日
建市行撤字[2016]59号
梁XX: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7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59号),并于2016年8月26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28日
建市行撤字[2016]62号
朱XX: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8月26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62号),并于2016年9月5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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